Q:商標續展在什么情況下會不予受理?
A:
一、下列情形將會導致商標續展申請不予受理:1.已辦理了相同內容的續展申請;2.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續展申請的;3.自行改變原注冊商標的圖形、文字的;(最好先提交變更申請)4.自行擴大原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的;(最好先提交變更申請)5.續展申請人并非商標注冊人且無其他利害關系的;6.注冊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的;7.撤回續展申請的;8.續展申請未繳納規費的;9.其他不應核準續展的情況。二、法律依據:《商標法》第四十條:注冊商標有效期滿,需要繼續使用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。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: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,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。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,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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